公司低标准交社保导致工伤赔偿低,员工能否索赔差额?

行业知识· 2024-04-07 14:54:25 523

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确定,员工的工资越高,缴纳社保的基数就会越高。

最低缴费基数:各地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的60%,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最高缴费基数:社保缴费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即使员工的工资远高于缴费上限,也只能按照上限基数缴纳。

如果员工的工资位于缴费上限和下限之间,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缴费基数会影响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涉及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部分地区也是以员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案例反应: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某与衡水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问题,经审查,该项请求的基础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该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影响实体权利,原审法院以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结合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案例评析:

本案实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差额纠纷。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保和未缴纳社保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法院可以判决让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工伤赔偿待遇,前者则涉及社保缴纳费用正确性的社保认定问题。即,社保缴费的正确性与否以及因此产生的待遇差额问题实际需要社保部门认定而非法院进行认定。那么作为劳动者如何实现让社保部门认定社保缴纳基数的正确性及工伤待遇的补差问题呢?

工伤赔偿标准.jpg

首先需要劳动者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投诉至社保稽查部门,尤其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并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保。用人单位补足社保后,对于之前未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会产生补差。该项补差可以由劳动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则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所述的情况,劳动者仅仅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问题,一般情况下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的确无社保认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