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需要自查哪些行为

行业知识· 2024-04-16 17:30:29 223

2024年“以数治税”已成为获取案源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务部门也明确表示:会继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2024年4月9日,上海警方发布了协同税务稽查部门开展的“疾风1号”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名,涉案金额7.6亿。全市公安机关已先后侦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犯罪案件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0余人,涉案金额10亿余元。

4.16配图.jpg

涉案的情形包含:

 1. 利用求职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开犯罪

这些公司的法人、财务、税务开票人之前都是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无业人员且这一批公司大都在短时间内开具了数十万、数百万的发票后即关停,存在重大的涉税犯罪嫌疑。总队随即牵头闵行公安分局开展立案侦查。

2. 提供所谓“合理避税”方法?实为虚开犯罪!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宣称可以每单100至200元的价格购买其所谓的“合理避税“服务,其实是进行虚开犯罪。后刘某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空壳公司大肆虚开

3. 农产品等特定行业免征增值税,犯罪团伙上演“零成本”虚开

今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数家农村合作社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开具上百万的大额增值税发票,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存在涉税犯罪嫌疑,后随即牵头青浦公安分局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注册多家农村合作社,利用农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几乎是以“零成本”的方式对外大肆虚开,并对外收取票面金额6%至7.5%的开票费。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朱某共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900余份,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0万余元。


看完上海的这个案例,今天我们主要来聊聊在目前市场提供“灵活用工服务”及各类“合理避税”服务或者“成本票”服务的相关风险和后果


1、在进行所谓“灵活用工”及“税收筹划”的业务时,主要的判定点在于:平台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认定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实务中, 常见不符合该情况容易被认定虚开的情形包括:

1)资金回流:比如公对公打款后,资金回流至受票方对公账户或指定账户、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或受票单位其他指定的个人账户。

其中是否处于受票方回流收款,判定的依据一般有:是否与受票方是关联公司、是否与受票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受票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

目前而言国内很多“灵活用工”平台在条款声明上进行内容,仅仅需要个人在《承揽协议》中声明非董事、股东、监事、高管。但实际发放环节往往风控散漫,导致后期“东窗事发”时被推送相关风险,进而引起虚开发票的嫌疑。

2)合同主体与发票主体不一致A公司提供服务,但是开具的B公司发票或A公司开票给B公司,实际上由B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指定的C公司打款。这种情况常见于“灵活用工”平台与一些大客户进行条款谈判,某些客户的经营主体比较多,全部签约在商务环节推进有难度,于是有部分公司为了“图方便”,仅仅与客户的母公司签合同,其子公司或分工司、关联公司打款没有合同依据,也容易引起“虚开”风险。

3)自然人发票代开不合规:实务中,很多平台的列账方式是通过自然人代开或税务局盖章的发放明细列账,但往往自然人代开选择“税目”的时候,与个人的经营实际不符,变更名义代开容易被认定为虚开,是否由支付方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也需要相关的资质文件作为支撑。

4)平台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率过低:在实务中,“灵活用工”企业往往流水巨大,动辄几十个亿的流水,但是由于部分企业在与甲方缔约条款时,服务费的收取甚至比行业税率还要低,主要依靠地方的财政奖励产生业务利润,该模式及其容易引起税务合理性的质疑。且部分利润在报表中实现后,很多企业还要采用费用列支的形式把利润转化为费用,通过各类行为藏匿收入,伪造账册,会被列支为偷税,进而引起全面彻查业务的风险。

5)以个税“筹划为名”滥用政策:实务中,由于个人的“经营所得”与“综合劳动性所得”收入差异过大,极端情况下10万以内的“综合劳动性所得”税率为45%;个人“经营所得”实际税额为0,在这巨大差异的诱惑下,部分企业将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进行拆分,就是所谓常见的“税务筹划”。一旦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绝对不是补缴或者罚款的问题了,情节严重的会被直接列为主观恶意侵害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刑事处罚。

6)骗取税收奖励: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与客户签订费率极低的服务费,在A地开票纳税获得奖励,B地高额抵扣,比方说行业合同的含税服务费甚至卷到了4%以下,相当于客户花4%的成本买到了一张6%的专票,这类行为有侵蚀地方税基的嫌疑,目前很多公司的涉案人员因骗取税收优惠被立案起诉,2024年,税务等七部门对骗取税款依旧是0容忍的态度。

7)筹划社保缴纳:多地相继执行“社保税征”,在各个部门的大数据交换背景下,企业的一举一动都被纳入的监管系统,很多企业的雇员长期申报“5000”左右或以下,或多处灵活用工企业里面只有“经营所得”申报,没有其他的“劳动报酬申报”,这种企业经营模式在税务视角而言是无法理解的,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应该有管理团队,有收入的层次,类似架构不合理,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也容易引起虚开风险。

8)参与其他类型犯罪:如传销、洗钱、非法外汇等,有时候平台业务本身风控不严,再加上对客户资质不控制,因客户被卷入传销、洗钱、非法外汇等刑事案件中影响“灵活用工”企业,也是需要防范的常见风险。


3、综上,2024年,“灵活用工”平台想做到防控合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彻底自查经营模式在涉税方面的合理性

如是否过度依赖财政奖励,是否有真实交付应税劳务或服务,是否存在行业和品名的异常变更。


2、完善上下游业务流和合同合规

如外包的业务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范围,是否由于客户行业众多而没有及时进行分类,下游采购是否合规报税等。


3、强化业务的真实性,积极避免敏感操作

如发放的相关依据,提供了哪些应税劳务或服务,该劳务或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所得”等。


4、针对销售、采购距离地出具合理性解释

如公司设立在A地,但是客户都在B地,被税控系统监核远距离销售数据预警。


5、发票的含税价金额为整数是否合理

如项目每个月的发票都是稳定、整数有规律,可能引起税务相关风险线索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