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减员不及时,造成损失怎么办?

行业知识· 2024-04-21 08:35:18 455

员工入职后,HR就应该着手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但在员工离职后,HR都能及时给员工社保做减员处理吗?

 

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公司迟延办理社保减员给员工造成了损失,法院如何判决的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下吧~

>>>> 案情回顾

20186月,徐明入职一家文化公司,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后徐明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8月,徐明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20209月,徐明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通知徐明需要前用人单位文化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115日,商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徐明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明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的损失。文化公司则称因徐明受过工伤,办理程序复杂,故未按时办理,其公司为徐明缴纳社保至202010月并于20201120日办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文化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某办理减员停保手续,致使徐某在入职新单位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文化公司应当为自身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文化公司虽主张因社保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某办理社保减员,进而导致新单位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文化公司对徐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明办理社保减员,导致商务公司与徐明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徐明相应赔偿;同时,考虑徐明并未将已被新单位录用及如不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告知文化公司,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自损行为,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故应减轻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徐明与新用人单位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单位月工资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徐明部分损失。

 

>>>> 用人单位需注意

公司不给员工办理社保减员行为是违法的。不及时做社保减员,可能会导致员工欠缴社保、新公司无法办理社保增员、期间产生医疗费需要由员工自行承担、还影响员工购房资格等。

如果公司未及时给员工做社保减员,员工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尽快做社保减员。因为减员不及时,给员工造成了损失,如上述案例中员工无法入职新的公司,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针对损失程度,仲裁委与法院会综合判断,原公司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员工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公司月工资、劳资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减员停保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对此告诫各位HR朋友要在实务操作中,既要做好入离职管理的细节把控,还需要熟悉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增强劳动争议的风险意识,还可依托安全专业的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商,一站式管理相关人力事宜,将矛盾风险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规避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和企业声誉上造成的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