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1天扣3天工资,法院判决竟然支持!!

行业知识· 2024-05-07 08:51:20 210

最近听说这样一件事,有位员工旷工1天,被扣了3的工资。

 

员工不服去上诉,法院居然驳回了员工的上诉,支持公司扣3天工资

 

看到这里大家都纳闷,这中间有克扣员工工资的嫌疑啊,怎么法院还支持公司呢?

 

后来详细了解了一下,才知道中间的一些门道。

 

实际上,这件事情,跟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1天扣3天工资」,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公司的制度,也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

 

「旷工1天扣3天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院就是按照这条规定判的,而且确实公司拿得出详细的薪酬数据、业务数据、提成和奖金的数据、以及其他证明,并且也能算出旷工一天的实际损失。

 

那么就有人会问了:那是不是代表着,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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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不合法!

 

部分用人单位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员工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有效吗?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不合法。

 

在旷工当天,因为劳动者原因没有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故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除了扣一天工资以外,还要扣两天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以上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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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小时算旷工1天

合法吗?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都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迟到xx小时以上,按照旷工处理。

 

那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

 

当然也是不合法的!下面咱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孙某入职XX学校从事会计岗位,该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2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417日至107日期间,孙某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孙某请事假一星期,1016日,孙某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121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根据孙某旷工的违纪事实,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最终书面警告》的决定。

 

之后,学校给孙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解除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14日解除……

 

随后孙某向仲裁委发起仲裁,要求:

*学校补发孙某工资差额14650元(2017年10月、11月、12月少发4400元、4500元、5750元);

*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学校支付孙某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2655.3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X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

 

综合两个判决可以看到,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有失合理性,不合法!

 

以后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况,应该知道该怎么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