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行业知识· 2024-05-24 17:50:48 222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一般员工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领取绩效工资。
但是如果女职工休产假,那么自然就不存在绩效考核了,那还需要发绩效工资吗?可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呢?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人社局曾分享过一个真实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深圳市人社局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社局官方微信曾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基本案例

庄某于2018年入职某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

庄某于2020年9月21日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

某保健机构以庄某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3000元为标准发放庄某产假期间工资。

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庄某于202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健机构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某保健机构主张1.庄某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而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2.在保健行业,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一种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庄某产假工资,并无不妥。

双方确认庄某产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

争议焦点

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裁判结果

仲裁委支持庄某的仲裁请求

法理分析

1.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因此,某保健机构应视为庄某正常提供劳动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且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2.其次,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庄某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结论综上,仲裁委以庄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8000元/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某保健机构补足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经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那么女员工怀孕应该怎么放假?

1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3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4流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个4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如果女性职工流产的,那么一般可以享受半个月的产假,最长四十二天。

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另规定,符合生育法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产假外,女方还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

那么实践中,企业该如何依法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一、产假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其中对女职工产假工资计算的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特别提醒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二、生育津贴申领


(1)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领取的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贴怎么领?


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


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