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号起,社保公积金又出新政策!

行业知识· 2024-06-13 09:51:40 209

61日起,有社保的恭喜了!医保、公积金等待遇都将提高!

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1.医保最新消息--医保报销待遇提高了!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社会压力的增加,不孕不育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目前,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孕的重要手段。

61日起,上海、青海、陕西等多地发文明确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

上海:

上海市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取卵术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461日起执行。

其中涵盖取卵术、取精术、人工授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必要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

青海:

近日,青海省医保局印发文件,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将9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参保人员在门诊开展辅助生殖项目治疗时,职工、城乡居民均按50%比例予以报销,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纳入医保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胚胎辅助孵化、组织细胞活检、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单精子注射及人工受精,共9

陕西:

日前,陕西省医保局发出通知,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新增“取卵术”等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新增的“取卵术”,单次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60元。胚胎培养,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20元。

2.6月1日起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

近期,成都市医保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3.多地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公积金余额涨了

一、浙江杭州

近期,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 号)规定,从202411日起,杭州市市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490元。

20241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新增职工,月缴存基数低于2490元的,需上调至2490元,并需补缴自20241月以来的差额部分

二、哈尔滨

520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5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主要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2080;

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850;

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1750

各缴存单位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应及时向我中心网厅或辖区网点提交调整申请,20245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公积金缴存差额应进行补缴。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