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明确:社保部门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先经劳动仲裁

行业案例· 2025-07-10 16:18:41 29

今天,我们以真实案件为例,结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解析裁判规则的法律逻辑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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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案件详情

省社保中心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要求益威公司为许漫玉补缴 2010 年9月至2013年3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益威公司主张其与许漫玉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焦点集中于:社保部门能否直接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作出补缴决定?

一审:社保部门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 01 行初 37 号判决认为:
1、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核定应缴数额并责令补缴。
2、事实认定:已生效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442 号判决”)明确,许漫玉与益威公司自 2000 年 8 月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存在劳动关系,且益威公司未缴纳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社保费。省社保中心据此作出补缴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判决结果:驳回益威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社保通知,认定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 299 号判决认为:
1、劳动关系认定争议:许漫玉劳动合同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到期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无实际用工关系。2442 号判决未直接确认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存在劳动关系,许漫玉此后提起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因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被(2017)琼 01 民终 1635 号判决驳回。
2、法律适用错误:省社保中心在未充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作出补缴通知,证据不足。
3、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及省社保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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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最高法提审

再审:最高法提审,纠正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765号裁定提审后,重点从以下方面改判:

(一)生效裁判已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直接采纳
1、裁判文书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已生效的 329 号判决、2442 号判决及 1635 号判决均明确:329 号判决判令益威公司与许漫玉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2442 号判决要求益威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资;1635 号判决决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终止”。
上述判决虽未在判项中直接写明劳动关系存续,但结合主文逻辑可清晰推导出劳动关系存在。
2、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履行相关手续,劳动关系仍可能存续。本案中,生效裁判已认定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益威公司,故劳动关系依法应延续至2013年3月31日。

(二)社保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1、职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规定社保部门确认劳动关系需以劳动仲裁为前提。参照(2009)行他字第 12 号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在社保征缴中亦应享有同等职权。
2、立法目的考量:社保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催缴社保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亦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若要求劳动者先经劳动仲裁再申请社保补缴,将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社保权益的及时救济。

(三)驳回益威公司 “未实际用工无需缴费” 主张
最高法明确: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免除。即使许漫玉未实际工作,益威公司仍需为其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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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结 论

1、再审判决结果:

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本案再审裁定明确了以下规则:
生效裁判文书是社保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无需劳动者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可分离,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合同的,仍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社保部门职权扩张:在法律未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关系劳动者核心权益的认定,以实现行政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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