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算是中国独一无二的要求了: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通俗点说,深圳的企业发工资,必须要赶在次月7号之前。
如果公司有正当的特殊理由,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也就是最晚要在12号前发,前提是要有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实在是濒临倒闭、即将破产了,在经过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不能是常态,需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